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测绘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Geodesy Photogrammetry and Cartography,缩写为CSGP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由全国测绘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测绘单位及相关学术团体依法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社会公益性质的全国性、行业性、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进行国际测绘科技交流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培养测绘科技人才;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测绘科学技术的普及;促进测绘科技与社会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事机构挂靠在国家测绘局。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测绘学会(以下简称地方测绘学会)是地方科协的组成部分,在管理上接受地方科协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住所在北京市百万庄国家测绘局办公楼内,邮政编码为1008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测绘科技的国内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高新技术的考察,促进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二) 开展和促进民间测绘科技的国际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加强同国外测绘科技团体及学者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三) 围绕测绘科技在国家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测绘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相关技术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四)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写审定等;组织举办科技成果的展览和演示,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 编辑出版《测绘学报》、《中国测绘学会会讯》、测绘科普读物、测绘论文集以及其它有关文献资料;组织摄制有关电子音像制品等。     (六) 普及测绘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测绘技术、科学管理理论和工程实践经验,开展有关开发青少年智力的和普及测绘科技知识的有关活动。     (七) 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本会会员及测绘行业职工补充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     (八)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测绘学术活动,发现优秀测绘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九) 评选和推荐测绘方面优秀的学术著作、科技论文、科普作品、专业软件,以及其它科技成果;表彰和奖励优秀测绘科技工作者及有突出成绩的学会专兼职人员。     (十) 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全国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 举办为本会会员和为全国测绘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积极发挥本会在中介服务方面的作用。 (十二) 依法创办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科技性质的各类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员条件与入会程序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含资深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等;单位会员即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会会员的基本条件为: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测绘行业或测绘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 个人会员的条件为下列之一:      1. 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技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      2. 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      4. 大专院校测绘专业并有二位高级职称会员推荐的优秀学生;      5. 非大专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科技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自学成才者或技术革新成就突出者;      6. 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测绘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7. 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测绘仪器软件厂商的代表。     (三) 资深会员的条件为(会龄1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之一:      1. 曾任本会或地方测绘学会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或被本会授予的名誉理事;      2. 从事本会或地方测绘学会专职工作15年以上,并有卓越贡献者;      3. 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任职5年以上者;      4.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热心学会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在我国测绘界及相关学科领域有显著贡献和较大影响者;       b. 获得部省级及相当部省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责任者;       c. 从事测绘工作30年以上的测绘工作者。     (四) 外籍会员的条件为:对我会友好并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愿意与本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交往合作的外籍测绘科技工作者。     (五) 荣誉会员的条件为:对测绘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以及测绘科技界著名的外籍人士,并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六) 团体会员的条件为下列之一:      1. 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从事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有测绘业务的单位;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测绘学会;      3.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本会各类会员的入会程序分别是:     (一) 个人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地方测绘学会审查批准,并报当地科协和本会备案,由本会通过地方测绘学会转发个人会员证。     (二) 资深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所在的地方测绘学会推荐,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由本会发给资深会员证。     (三) 外籍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两名会员或两名外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由本会发给外籍会员证书,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四) 荣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选举通过,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终身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 (五) 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填写申请书,经地方测绘学会或本会分支机构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会各类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分别如下:     (一) 个人会员      1.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参加本会学术活动、业务活动及其它有关活动的优先权;      3. 有取得本会有关资料的优惠权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6. 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7.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资深会员      1. 有与个人会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 有取得本会刊物和会讯的优惠权;      3. 承担本会及其分支机构委托的工作。     (三) 外籍会员      1. 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 可应邀参加本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3. 可在本会学术刊物上发表科技论文;      4. 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和沟通相关信息;      5.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本会组织国际学术活动;      6. 协助本会联系代表团出访,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7.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荣誉会员      1. 国内的荣誉会员与资深会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国外的荣誉会员与外籍会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五) 团体会员      1. 可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2. 可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 可优先承接或得到本会的科技咨询;      4. 可请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      5. 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或科普活动;      7.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 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三节  会员的退会与除名     第十一条  本会的各类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或地方测绘学会的活动,经本会通知提示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的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表彰或奖励;     (六) 举办全国性综合性学术活动;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选的条件:应是会员中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理事人选的产生:由理事会理事采取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推荐,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成员的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报全体理事会议确认。     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应是本会上届理事并对本会和我国测绘事业有较大贡献者,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聘任,任期一届。名誉理事可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聘任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决定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授予荣誉会员、名誉理事长,聘任名誉理事;     (九) 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学术活动或有关工作;     (十) 推荐重大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并奖励其作者;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第二、四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4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本会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或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的人选一般为上届理事长,经下届全体理事会议选举通过后,由下届常务理事会授予,任期一届。名誉理事长可出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本会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以及各分支机构的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各分支机构分别挂靠有关测绘单位。一般在理事会换届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按找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一般由挂靠单位的业务领导或学科带头人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推荐后经本会秘书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会商提名;正副主任委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授权相应分支机构聘任。分支机构的委员人选,应是专业水平较高,或活动能力较强,且热心学会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挂靠单位支持下可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兼)职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并与所在单位商定后,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分支机构可根据专业发展情况,下设若干个学组,并设组长、副组长。学组的正副组长及组成人员由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决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分会的委员人数,可比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人数适当增加,并可下设秘书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 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三) 反映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 承办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六节  本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国家测绘局,由若干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本会办事机构接受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但在人、财、物等方面接受国家测绘局的管理。本会办事机构由本会理事长或委托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了确保本会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本会办事机构可下设若干部门。本会办事机构的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由国家测绘局任命;聘用人员由本会秘书长提名,报本会理事长批准后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本会会员的会费。     (二) 接受各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部门的拨款。     (四) 存入有关基金会的利息;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1年5月11日中国测绘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测绘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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