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将经审核的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车辆有关参数予以公布。 附件: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 附件: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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