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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路系统三干部受贿和介绍贿赂获刑

2007-6-2 18:00| 发布者: tangli| 查看: 374| 评论: 0|原作者: lq52搜集|来自: 路桥吾爱搜集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6月2日电(白冰)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系统3名干部贾龙、张敏翠和刘克兴因在公路工程合包过程中介绍贿赂和受贿,1日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2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
    
    3名被告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公路工程定额站原站长贾龙,曾任内蒙古世界银行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办公室财务部部长、内蒙古省际通道建设管理办公室财务部部长;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贷款项目服务中心原高级经济师张敏翠,曾任内蒙古世界银行贷款公路项目执行办公室综合部负责人;内蒙古乌海市公路工程局原局长刘克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乌海市公路工程局在内蒙古省际通道“商都-天山”段公路工程项目参加投标,并中了其中3个标段。由于此项目属垫资工程,乌海市公路工程局因流动资金紧缺,时任局长的刘克兴决定找一个能垫资的单位与该局共同合作承建该标段工程,并让贾龙帮助联系企业。期间,宁夏富龙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马廷福(另案处理)找到宁夏交通厅原计划处处长罗藻宾,请求帮助联系承包内蒙古省际通道垫资工程项目,罗藻宾又找到被告人张敏翠帮忙。
    
    经贾龙、张敏翠联系,刘克兴同意与富龙公司合作。2007年7月19日,刘克兴代表乌海市公路工程局、马廷福代表富龙公司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为了感谢贾龙、张敏翠、刘克兴等人的帮忙,2002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马廷福在呼和浩特市将200万元送到了张敏翠家中。经贾龙、张敏翠协商,二人分两次各自分得55万元,后将剩余的90万元送给刘克兴。
    
    法院查明,贾龙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为银行揽存款、承揽省际通道的房建工程和追款等行为中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受贿共计3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以贾龙犯介绍贿赂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8万元;刘克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限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8万元;张敏翠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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