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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执行养路费征收新规 丢失养路费票证能补办

2007-6-7 08:1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59| 评论: 0|原作者: lq52搜集|来自: 路桥吾爱搜集

 齐鲁晚报济南6月6日讯 记者从济南市公路管理局获悉,根据省交通厅的文件要求,经过对征收系统的调整,从本周一(6月4日)开始,省城汽车养路费征收开始执行多项新规定:养路费开始按天征收,交费滞纳金减半征收,如果车主丢失或损坏了养路费交费票证,也可以补办了。

  据济南公路管理局征稽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新规定取消了原来对新增车辆按旬交费的规定,新车主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后,10日内须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和缴费,首月养路费自车籍登记日至月末按实际天数,计日征收。不会再出现某月31日去登记交费,却要缴纳10天养路费的情况。

  养路费滞纳金由原来的10‰/天,调整为缴养路费金额的5‰/天。应缴纳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

  对行驶在我省道路上已超过优惠限幅(应缴全费的25%)或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减征、免征养路费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辆,稽查地征稽机构将责令车主回车籍地补征;若车主自愿在稽查地补交差额,可按照车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全费标准予以补征。

  在原来的规定中,“养路费票证是有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行车凭证,遗失不补。”也就是说,一旦丢失,必须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按规定标准重新缴纳养路费,领取新的养路费票证。而新规定取消了原“养路费票证丢失不补”的规定,车主如果不小心丢失或者损毁了养路费缴(免)费凭证,可以先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凭报纸、车辆行驶证、个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在见报5日后按原票证有效期补(换)发养路费缴(免)费凭证,并注明“遗失补证”或“损毁换证”字样,补(换)发养路费缴(免)费凭证丢失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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