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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高速公路连续驾车达4小时须休息20分钟

2007-6-28 13:2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51| 评论: 0|原作者: lq52搜集|来自: 路桥吾爱搜集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部历时4年反复修改、完善的新规,赋予了高速公路交警更大的执法权限和更多的责任。
  据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政委刘东介绍,规定明确,高速交警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管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过去对权限划分不清晰,实践中既有高速交警处置也有按属地管理处置的情况发生,权限不清往往导致责任不明。
  规定要求在采取和解除暂时中断通行或者关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时,交警应当立即利用有关广播电台、信息服务台等媒体发布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利用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和沿线设置的可变信息板、提示牌等设施发布信息。
  规定还要求驾驶人在高速公路连续驾驶机动车时间达到4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每次停车休息的时间应当在20分钟以上。驾驶人在24小时内驾驶机动车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9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高速交警发现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采用手势或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责令司机立即纠正或将车辆引导到安全区域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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