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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变公路为"私路"?

2007-7-3 11:3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53| 评论: 0|原作者: lq52搜集|来自: 路桥吾爱搜集

 尽管公路乱收费早已不是新问题,但是有关审计情况还是令人吃了一惊:公路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了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团的“财路”,众多的违规收费站、大量的违规转让经营权行为,使公路的公益性受到严重挑战。 
  
  这次审计的北京、河北等18个省份8.68万公里的收费公路上,不仅有违规设置的收费站158个,违规收费、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多收费231亿多元,而且有12个省份的35条(段)公路收费期过长,收费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 
             
  公路,公路,公路理应姓“公”。公路的基本属性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应由政府为主投资建设和管理。尽管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但是事实上,很多地方却是收费公路越建越多,收费站有增无减。据悉,目前,全世界建有收费公路的国家和地区20多个,建有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我国居然有10万公里,占了70%。如此这般,公路还可能姓“公”吗?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在好些地方被视作摇钱树。有人说,“一个收费站便是一座印钞厂,天天在开机印钞。”《价格法》、《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收费标准必须公开听证,用贷款修建的公路进行“收费还贷”,一旦还完了贷款,就应该停收撤站。据报道,广东一公路收费站,年收入649万元,只还贷31万元,占总收入的5%,有关方面给该收费站的还贷年限竟然长达756年。老百姓对公路贷款的清偿规划、收费中用于偿还贷款的比例等根本没有知情权,也没有发言权。
  
  收费公路已经成为腐败的高发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与政府官员利用公权,将公路变成了敛财的“私路”,中饱私囊。审计署已将审计中发现的13起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我国交通部部长曾有言:“收费公路政策动摇不得。”我国有关法规授权各级地方政府收费公路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公路收费权的转让等。笔者则认为,任何政府部门与官员,都没有权力改变公路的公益性。要从根本上杜绝变公路为“私路”,必须还路于民,调整收费公路的政策,加大国家对公路建设的财政投入,并实施现有收费公路逐步国有化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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