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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临沧“5·04”特大道路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

2007-7-12 19:1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08|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7月12日电(记者李倩)近日,造成16人死、43人伤的云南临沧“5·04”特大道路交通肇事案,经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孙先军有期徒刑7年,田仁华有期徒刑3年。

  5月4日8时30分左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自治县柏溪乡梅子村五组的孙先军,驾驶着翼BG5084号斯太尔重型厢式大货车从永德驶往重庆。当时车上载着22.025吨南瓜,而该车核载仅为8.89吨。当车行至祥临线K183+870M处时,尾追同向行驶的云县幸福镇打马卡村吴玉荣所驾的云S20475号解放轻型载货车,同时与迎面驶来的云县客运公司云S10827号车擦碰,致使云S20475号车失控驶出路面,碾压公路外等待乘车的群众,造成当场死亡9人,50人受伤,受伤群众中有7人因抢救无效死亡。3辆车子及道路路面、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7095元。经过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先军、田仁华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记者12日从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县委宣传部了解到,此案移交到云县人民法院后,经法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孙先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6人死43人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仁华明知自己承包的车辆超载了近3倍,仍然“安排”自己雇请的驾驶员孙先军违章驾驶。由于严重超载,在连续下坡的过程中,制动器出现热衰退现象,导致整车制动效能下降酿成事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孙先军和田仁华有期徒刑7年和3年。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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