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米文勇记者罗其)昨(12)日,彭州法院龙门山法庭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被告吴贵龙情绪失控,当庭将一份重要证据撕毁。由于吴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法院当庭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 2005年12月1日,吴贵龙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同村的史小刚外出,当两人行至白鹿公路时,与一辆汽车相撞,两人双双受伤。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吴贵龙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事后,史小刚认为自己是搭乘吴的摩托车导致受伤,一纸诉状将吴贵龙告上法庭,要求吴作出赔偿。在昨日上午的庭审过程中,吴情绪激动,当法庭向其出示证据时,吴一把抢过,将证据撕了个粉碎。法庭认为,吴的行为涉嫌藐视法庭,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遂当庭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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