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程培青)听说托运货物按件收费,为了省钱,由某就把两件货物捆绑在一起按一件交给了货运公司,可在托运的时候有一件货物没有送到目的地。由某多次找货运公司协商解决,但由于托运的时候是按照一件费用收取运费,货运公司并不给理赔,无奈,由某把货运公司起诉至法院。7月10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由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遂予以驳回。 2006年7月28日下午,原告由某委托被告分别向福州某公司和某厂送货,并分别填写了工作单,在原告交纳托运费后得知快运公司是按件收费,原告由某为节省托运费,将两件货物绑在一起,交了一份托运费。之后被告将两件相同的货物又委托福建快运公司托运,同时填写了两件物品的收货人为福州某公司的王某,后福建快运公司将货物送至福州某公司王某处。另一家收货人在约定时间未收到货物时才打电话告知原告,原告经向被告查询后得知,两件货物送往了同一家公司,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及必要的通讯费、交通费等共计600元。 法院认为,快运部的过错是存在的,但原告由某贪图小便宜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托运的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及通讯费、交通费的数量,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驳回原告由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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