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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讨要京石高速过路费

2007-7-16 01:4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82|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京华时报

  ■追踪报道

  本报讯 继本报7月6日独家报道了“京石高速还完贷款仍收费”一文后,7月12日,司机赵建磊向丰台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京石高速北京段退还他已经收取的高速费5元。

  ■第一个原因

  高速费发票盖旧章

  赵建磊说,7月9日,他开车从北京良乡进入京石高速北京段回市区,在到达杜家坎收费站时,他缴纳了5元通行费。但回家后他发现,5元面额的收费票据上盖的是“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章,这让他感觉不对,因为该公司已更名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丰台地税局证实,今年4月,首发公司就已经更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手续”。

  赵建磊认为,如果现在的发票上仍然使用已经不存在的法人名称的专用章,那么,这张发票就是张“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没有任何意义,同时对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也是一种欺骗行为。

  赵建磊认为,根据上面这个规定,京石高速北京段不仅应当退还他的缴费,还应该承担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责任。

  ■第二个原因

  还清贷款仍收费

  此外,赵建磊还说,对发票的质疑只是让他起诉的一个诱因,根本问题还是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收费行为涉嫌违法一事。

  他引述了本报报道的一段审计数据,京石高速自1987年11月至2004年12月收取通行费共17.92亿元,加上转让股权收取的现金1.45亿元,共计收入约19.37亿元。偿还贷、借款本息以及养路费支出并返还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分成后,剩余约5.85亿元。

  赵建磊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内容显示:“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此外,该条例第49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赵建磊认为,上述条例足以证明京石高速北京段应该立即停止收费。据了解,丰台法院已经接受了赵建磊的诉状,目前尚未确定是否符合立案范围。

  综合本报记者 裴晓兰

  《法制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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