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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已还清 为啥还收费

2007-7-16 02:1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01|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讯 据《京华时报》报道,7月初,有媒体报道了“京石高速还完贷款仍收费”一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7月12日,北京市民赵建磊及其代理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朝华走进北京丰台法院,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京石高速北京段退还已经收取的高速费5元。

  ■第一个原因

  高速收费发票盖旧章

  赵建磊说,7月9日,他开车从北京良乡进入京石高速北京段回市区,在到达杜家坎收费站时,他缴纳了5元通行费。但回家后他发现,5元面额的收费票据上盖的是“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章,这让他感觉不对。因为该公司已更名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丰台地税局证实,今年4月,首发公司就已经更名。

  赵建磊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手续”。如果现在的发票上仍然使用已经不存在的法人名称的专用章,那么,这张发票就是张“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没有任何意义,同时对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也是一种欺骗行为。

  ■第二个原因

  高速还清贷款仍收费

  此外,赵建磊还说,对发票的质疑只是让他起诉的一个诱因,根本问题还是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收费行为涉嫌违法一事。

  他引述了媒体报道的一段审计报告,京石高速自1987年11月至2004年12月收取通行费共17.92亿元,加上转让股权收取的现金1.45亿元,共计收入约19.37亿元。偿还贷、借款本息以及养路费支出并返还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分成后,剩余约5.85亿元。

  赵建磊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内容显示:“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据了解,丰台法院已经接受了赵建磊的诉状,目前尚未确定是否符合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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