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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完贷款仍收费 这公路何时姓“公”

2007-7-16 08:3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93|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7月6日,媒体报道了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为京石(北京至石家庄)高速公路超期收费奔走15年,她得到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4年12月,京石高速北京段已累计收费17亿余元,偿还贷款等款项后还剩近6亿元。

  同时,北京一市民和两名律师也分别以起诉和公开建议的方式,质疑高速公路的公益性。只有更多公民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公路违法收费的“硬骨头”才可能被“啃动”。

  公路公益性遇严重挑战

  “收费应立即停。”李淑媛的疾呼不知能否引发一系列的触动,目前她向北京市交通委质询后,仍在期待着能让人满意的结果。

  不久前,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时披露,接受审计的北京、河北等18个省份8.68万公里的收费公路上,不仅有违规设置的收费站158个,违规收费、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多收费231亿多元,而且有12个省份的35条(段)公路收费期过长,收费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

  有关审计表明,公路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了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团的“财路”,众多的违规收费站、大量的违规转让经营权行为,使公路的公益性受到严重挑战。

  如果不是李淑媛得到一份审计报告,民众将无法获知京石高速北京段超期限收费的事实;如果不是李金华的报告,民众也无法获知全国收费公路的违法现状。

  京石高速遭遇公益诉讼

  7月9日,北京市民赵建磊开车在京石高速北京段杜家坎收费站时,缴纳了5元的通行费。赵建磊发现,收费票据上盖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章,而今年4月,其公司名称已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赵建磊认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上使用已不存在的法人名称专用章,那么这张发票就是张废票,没有任何意义。7月12日,赵建磊向丰台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京石高速北京段退还他已经收取的高速费5元。

  不过赵建磊说,这个差别只是他起诉的一个诱因,根本问题是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收费行为是违法的。

  他引述了北京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京石高速自1987年11月至2004年12月收取通行费共17.92亿元,加上转让股权收取的现金1.45亿元,共计收入约19.37亿元。偿还贷、借款本息以及养路费支出并返还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分成后,剩余约5.85亿元。

  在一张打印纸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被赵建磊及其律师吴朝华重重地标记出来,条文内容显示:“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据悉,北京丰台法院已经接受了赵建磊的诉状,是否符合立案程序,不日将有结果。如果此案一旦进入诉讼,那么将成为首个因为收费问题状告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案件。

  两名公益律师公开建议

  与赵建磊同时动作的还有李劲松和郝劲松两位以公益为己任的律师。

  2007年3月8日,李劲松行经首都机场高速被收取了10元车辆通行费,于是将首发公司告上法院,称对方“不当得利”。李劲松称,公开资料证实,首都机场高速路从1993年开始收费,当时修建这条公路的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是11.65亿元。但按照市交通部门提供的数字,“2001年首都机场高速平均日交通量为8.6579万辆,年收入3.5亿元”计算,机场高速路至2005年底收入已超20亿元,早已偿还完11.65亿元的贷款和集资款。

  而在5月16日开庭之前,李劲松突然撤诉,理由是首发公司有关负责人曾专程前往李劲松处,“坦诚向申请人李劲松全面介绍了相关事实的详细情况和前因后果”。

  但是,随着京石高速北京段的审计报告被披露后,李劲松对全国很多地方存在的“收费已经还完贷款,仍继续收费”现象,再次表示出了极大的愤慨。

  而另外一名素与“铁老大”纷争不断的律师郝劲松,也积极参与了进来。

  他们通过媒体联名向交通部和审计署提出了公开建议:建议交通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路收费的价格听证制度,并建议审计部门应当对全国收费公路定时审计,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定期公布审计结果。郝劲松针对这个建议表示,只有信息公开,才能更好地对高速路收费进行有效的监督。

  超期收费在为其它路还贷?

  在2007年4月,李淑媛拿到审计报告后,北京市交通委给予的答复中这样说到,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大量投资,需要采取包括继续“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等措施满足资金要求。实际上,北京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中已经很明确地可以看出,京石高速公路还完贷款后的收益部分已经转移给了京津塘及机场高速路的建设。

  吴朝华律师分析,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收费主要用于还贷和有偿集资款。但是有些地方钻了法规的空子,他们往往将此公路已经超出收费期限的收益,用于彼公路偿还贷款,因为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此公路的收益是否可以只用于此公路的贷款偿还,而不得用于彼公路。“但是立法本意是此公路收益必须用于此公路。”

  吴朝华说,现在不仅存在上述条例被曲解的现象,而且大量存在条款被空置的现象。(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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