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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停在“临时占道”停车场 丢了自己负责任

2007-7-20 07:3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10|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消息成都市交管局被车主索赔案终审,“3元停车费仅为场地使用费”,原告败诉。

  将车停在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不料却被小偷开走。舒先生认为自己支付了3元停车费,市交管局就该对车辆的安全负责,于是他一纸诉状将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4万余元。昨(19)日,此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法院以3元停车费仅为场地使用费为由,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了原告舒先生的上诉。

  车子被盗谁该负责?

  去年2月26日中午12时10分左右,舒先生驾驶一辆长安奥拓车到市中心办事时,将车停在了一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并支付了3元停车费。随后,一名陌生男子用钥匙将该车开走。当舒先生办完事,到路边取车时,却意外地发现车子被盗,他立即向派出所报案。

  庭审查实,2005年12月23日,市交管局批准市道路交通协管队一中队在此从事机动车停车业务。

  3元为场地使用费

  一审法院审理得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3元钱的停车费性质究竟是保管费还是场地使用费?

  法院认为临时占道停车场是依据有关交通法规的授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缓解辖区内、商业性院内、露天、或室内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采取的权宜性的措施,这与其他类型停车场设立的法律依据和目的是不同的。因此,舒先生支付的3元钱停车费是占用公共交通道路资源而支付的场地使用费,与市交管局之间并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另外,停车场职守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代为收取车辆占道场地使用费、指挥车辆在规定区域内规范摆放。同时,在基于诚信原则下,职守人员应该承担的附随义务是对停放车辆的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对非车主人员对车辆的不利行为应尽到提醒、制止、报警等义务。

  具体到舒先生的案件,他的车辆是由他人用钥匙将车开走的,在通常情况下,职守人员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持有钥匙的开车人就是该车的车主,而且舒先生也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守人员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附随义务,故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王鑫陈敏渝记者王了编辑: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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