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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 赔偿限额升至15万元

2007-7-21 09:4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78|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01号国务院令,公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20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据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于2007年9月1日施行,条例较大幅度提高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

  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而此前的赔偿限额分别为4万元和800元。

  另外,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00号国务院令,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新华社20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其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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