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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伤亡最高赔15万元

2007-7-21 10:3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00|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国务院公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伤亡赔偿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15万元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9月1日施行,条例较大幅度提高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

  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而此前的赔偿限额分别为4万元和800元。

  另外,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铁道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有关民事法律也对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作出了规定。为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确立的赔偿原则,对铁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重新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铁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规亮点

  瞒报漏报事故将重罚

  《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调查期首次明确

  《条例》对铁路事故的调查期限首次做出明确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限期为60天。《条例》称: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规定的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其中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且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车辆脱轨不适用新条例

  目前,暂行新规只对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调查作了规定,但对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暂不纳入适用范围。

  新条例规范救援流程

  在救援方面,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可寻求地方人民政府的配合。

  (综合新华社、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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