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公路上超车而引起纠纷,双方大打出手,其中一人落下伤残。日前,致人轻伤者被福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者78120.66元人民币。 去年7月3日11时许,俞某某驾车至福清大真线海口镇东阁路段时,因超车与同方向行驶的中巴车驾驶员陈某发生争执。俞某某先用拳头击打陈某,后双方持镀锌管互殴。经法医鉴定,陈某伤情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俞某某伤情为轻微伤。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0天,花去医药费、护理费等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对陈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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