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抢劫案主要证据不具有排他性 两名受冤被告4年后终审判无罪 新华网海口7月23日电(记者冀琴伟、卜云彤)经过两次上诉,时隔近4年之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终审判决:李育琼、符日新抢劫案的主要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两人无罪。 2003年7月25日下午,李育琼和符日新骑乘摩托车到三亚南新农贸市场购买农药,在返回时远远看见有穿警服的人员在公路上设卡拦车。由于李育琼的摩托车没有入户,也没有驾驶证,怕被扣车罚款,就调头拐进一条小路,想等待撤卡后再走。 两名保安人员随后把他们抓了起来。不久,又有人驾面包车与被害人赶到,说两人抢劫了他的手机。由于在两人身上没有找到手机,就把他们押回审问作了笔录,然后将他们关进看守所。 原来,当日,被害人吴俄斯腰间挂一部摩托罗拉998型手机,在南新农贸市场附近被两名歹徒抢去。由于吴俄斯没有看清楚两名歹徒的面部特征,当时李育琼和符日新正好经过此地,便被误认是抢劫手机的歹徒。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时判决认定:符日新、李育琼两人预谋后,由李育琼骑摩托车靠近吴俄斯,由符日新伸手夺下吴俄斯的手机。符日新有犯罪前科,且两被告人利用行驶的车辆抢夺,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判决,符日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李育琼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宣判后,两人喊冤。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育琼和符日新仍然不服,继续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认定,此案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不具有排他性,因而不能认定李育琼和符日新有罪。 (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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