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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身一变只为用足政策”

2007-9-8 22:1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89|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朱丰俊)九江大桥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昨日,省政协常委王则楚坚持认为,它应该是政府还贷项目。他同时指出,像九江大桥这样原属非经营性项目的不少旧桥、旧路,纷纷“摇身一变”成为经营性项目,而此前的收费史也被一笔勾销,只缘于有关部门为了“将政策用足”。

  属政府还贷项目有三点理由

  为什么坚持认为九江大桥是政府还贷项目,而不是经营性项目呢?王则楚给出了三点理由。

  其一,1998年方有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之分。九江大桥建于1988年,而直到1998年,我省公路才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之分,此前都是由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或向银行贷款来建设,从一开始,这座大桥便属于政府还贷项目。

  第二,政府大量注资九江大桥。按现在公开的资料,大桥建设之初,交通部补贴了400万元,省交通厅也筹集了资金,可以说,大桥的建设,财政投入了巨资。此外,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粤高速”)《上市公告书》显示,到1997年6月30日,政府通过财政返还其所得税款达1543万元。如果九江大桥属于经营性项目,为何还有大量政府注资?除非是政企不分!

  其三,佛开高速属国有绝对控股。“粤高速”是广东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1998年,“粤高速”在深交所上市,其《上市公告书》表明,发起成立广东佛开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5家公司,都是国有企业。佛开高速的性质自然也属于国家企业。而公路属于重大基础设施,政府原本就应该免费向纳税人提供这项公共服务,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所有,是绝不应该以此为营利的。

  那么,为什么现在有关部门坚称九江大桥是经营性项目呢?王则楚认为,其中暗藏猫腻。200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于是,为了“把政策用足”,一些旧有的政府还贷项目纷纷摇身一变成为“经营性项目”,而收费起始时间变成“不可考”。

  九江大桥只能收费七年半?

  即使是经营性项目,最长收费期限也不过25年,而九江大桥30年收费期限是如何定的呢?有关部门的解释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而九江大桥的30年收费期在此之前已批准,条例没有上溯力。

  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现行《公路法》作出了收费期限核定的原则,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收费期限,只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事实上,在2004年8月18日前,各地政府在把握公路收费期限的政策问题上,除依照《公路法》制定的原则外,基本上是参照交通部在1996年10月9日发布的九号令中关于“转让公路经营权中的车辆通行收费权,应坚持以投资预测回收期加上合理年限营利期(合理年限营利期一般不得超过投资预测回收期的50%)为基准的原则,最多不得超过30年”的精神在进行管理。

  相关人士表示,这说明九江大桥30年的收费期限正是参照交通部这个文来确定的,但是,如果按投资预测回收期加上合理年限营利期来确定其收费年限的话,也不应该是30年。

  资料显示,到1997年6月30日,造价1亿元左右的九江大桥,经过累计折旧计算,价值仍有1.3243亿元。王则楚认为,按每年收5000万元计算,其实收5年,即到1994年左右,九江大桥完全可以还完贷款,还能给投资者以10%的回报!

  该人士指出,根据交通部九号令精神,九江大桥如果5年就可收回成本,再加上两年半的合理营利期限,也最多只能收费7年半。“说到底,政策只用到一半。”该人士最后这样总结。

  国务院安委会专项行动督查组:

  九江断桥要按时结案

  本报讯(记者彭美通讯员符信沈安信)要尽快依法完成“6?15”九江大桥船撞桥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时结案。昨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组对广东作出了这样的要求。

  9月2日-9月7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组第7组对广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广东省副省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佟星出席了3日的工作汇报会和昨日的督查组督查意见反馈会。

  督查组对广东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来采取的积极措施和取得的初步成效予以充分肯定。针对督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督查组提出四点意见:一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力度;二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探索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经验;三要加强研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四要尽快依法完成“6?15”九江大桥船撞桥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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