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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交通行政部门禁收拖车费

2007-9-12 10:4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14|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

  省物价局彻查、清理执法部门乱收费

  新快报讯 (记者 陈志龙 实习生 孙颖)省物价局昨日表示,省内个别地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规收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车费,群众反应强烈,为此,省物价局近日开始彻查清理,并下发通知明令:公安、交通行政部门不得向车主收取拖车费,收费单位必须是拖曳车服务企业。

  省物价局表示,最近,个别地区执法部门违规乱收拖车费,已引起群众强烈反应。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事故、故障车辆拖曳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全省统一收费项目、标准,拖车收费规定将车辆分为7个档次,拖车里程分为6个档次,拖车费按拖车距离远近、车辆吨位大小收取40元-650元不等的费用;吊车收费则按车辆吨位收取100-1200元不等的费用。不论实施何种拖曳方式,只执行一种收费标准,不能以不同的拖曳方式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通知强调,实施拖曳作业并收费的单位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拖曳车服务企业,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门在依法管理交通安全实施拖车时,一律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曳费用。

  据悉,省物价局已要求全省清理拖车收费情况。同时将调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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