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椿桦:法理不能一味迁就公交超载之情理

2007-9-19 08:5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46|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

  作者:椿桦

  交警能不能查处公交车超载?最近,这个话题讨论得比较火热,仅本月份以来,就有两条相关新闻充当了人们辩论的靶子:一条是,“云南陆良公交超载被罚引来争议,司机上诉被法院驳回”(《人民日报》9月18日);另一条是“浙江宁波公交超载被交警拦截查处,上路后车辆开始限制载客人数”(《东方早报》9月6日)。

  目前,几乎在国内任何城市,公交超载都属于一种家常便饭。而公交超载被查处,事实上也并不鲜见,广州番禺区交警去年11月份也查处了一起。2004年4月下旬,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的前几天,惠州市交警拦截了一辆严重超载的公交车,结果遭到司机与乘客的抗议,最后交警临时将行政处罚改成口头警告了事。尽管公交超载被罚是常有的事儿,但是此类事情一旦发生,照例会成为非常抢眼的新闻。这充分说明,交警查处公交超载还是太少了,远没有形成常态。

  毋庸置疑,每每发生公交超载被查之事,反对的声音总是压倒性的。原因倒也理直气壮:公交如果不能超载,以现有的运力远不能解决市民出行问题,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期,那些中途的车站将会形同虚设,已经达到核定人数的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不甩站。于是,人们普遍的共识是,对公交车超载现象,必须法外开恩。

  显而易见,人们在认可公交超载的时候,置换了一个概念,即把公共交通运力不足的政府责任算到了法律的头上。同时,反对查处公交超载的思维始终在假定“公交不能发展”。这种思维提醒我们,默许超载是无助于改善现行公交体系的。

  我们都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禁止“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公交车也不例外。因此,查处包括公交车在内的机动车超载,是交警的职责所在,所谓“法律面前,车辆平等”是也,公交车在此没有特权,就像政府公务车同样没有特权一样。而完善城市公交体系,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交警严格执法,旨在保障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在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时候,人们可能忽略了这样的理解。而一旦因超载发生安全事故,人们可能又反过来指责交警执法不力,擅离职守。毕竟,生命远比挤不上公交车重要。

  正因为上述原因,各地交警面对公交超载,还是颇有些尴尬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便成了真正的常态。于是,一些法学界人士据此认为,查处公交超载“合法理,但不合情理”。事实果真如此吗?也许林肯的“马蝇效应”可以反驳这个意见——林肯少年时,有一次和他的兄弟在农场里犁玉米地,但是那匹马走得慢吞吞的。后来不知为何,那马突然走得飞快。林肯感到奇怪,到了地头时才发现有一只很大的马蝇叮在马身上,他就把马蝇打落了。他的兄弟抱怨说:“你为什么要打掉它,正是那家伙使马跑起来的啊!”林肯当选美国总统时,很多人不理解他为何任命竞选对手萨蒙·蔡斯为财政部长,林肯用“马蝇效应”进行解释,称蔡斯可以督促他提高工作效率。

  在公共交通越来越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情势下,很多城市老早就提出过“公交优先”之类的发展计划。怎奈何,由于这个计划面临的客观阻力较大,直到今天人们仍然难以感受到公共交通的明显变化,“公交超载合理”之论,正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公交发展“慢吞吞”的现实概括。

  拥挤不应成为公共交通的“情理”,法律也不能一味迁就所谓的情理。因此,加快发展城市公交体系,需要“马蝇”来督促。至少我认为,严格依法杜绝超载,是促进公交发展的“马蝇”之一,毕竟杜绝公交超载,将使政府面临加快改革的压力。这时候,公众应当成为“马蝇”的一部分,而不是将“马蝇”从马背上打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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