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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冲进池塘3人死亡 公路部门被判赔37万元

2007-9-24 12:5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97|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载有3人的小轿车,深夜一头冲进水塘。次日被发现时3人已全部遇难。悲愤的死者家属将公路管理方告上法庭:路有隐患,你们为何不整改——

  省高院昨日下达终审判决,省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江夏公路局对一起死亡3人的特大车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共向死者家属赔偿37.7万元。

  赔偿案回放

  这是一起令人揪心的惨祸。2004年12月26日晚8时许,嘉鱼男子刘某驾一辆小轿车,载着两位朋友王某、李某从江夏金口下京珠高速公路,结果一头冲进路边深水塘内。

  次日上午10时许,附近居民发现水塘里浮起四个车轮。警方闻讯赶来时,距车祸发生时已相隔14个小时之多。车内3人早已气绝。

  江夏区交通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司机刘某因路况不熟,应对事故承担全责。

  但死者家属查看现场后发现,出事的水塘正对着高速路出口,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没有路灯。此前也曾发生多起类似事故,虽然没有死人,但显然存在安全隐患。公路管理方没有对隐患及时整改,应对惨剧负责任。

  两番对簿公堂

  悲愤的死者家属,将京珠高速等公路管理方告上法院,总共索赔158万元。

  公路管理方辩解称,交警认定事故全责在司机,“与我们无关”。

  该案去年初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法庭对车祸现场进行调查,交警部门曾向公路管理方提出过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因为路面没有限速牌,指示牌也不规范。事发现场仅有两个护墩,其中一个已破损的,不能有效阻挡车辆越过路面。

  法庭计算该起惨祸的损失共计47.9万元。于去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省京珠高速、江夏区公路管理局各承担1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万余元。

  家属认为公路管理方赔偿太少,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此案终审时,法庭再次将事发地的隐患作了详细描述:“事发处属国家A级公路出口,应科学设置相关警告标志、指路标志。但事发时,该地既未设警告标志,指示牌亦不规范,现场设有一块“Y”型指路标志,但该路口实为“T”型路口,易误导驾驶员,且“Y”型指路标志距路口太近,给驾驶员反应的时间太短,尤其是在夜间。出于对路标的信任,车辆会依此标志行驶,当驾驶员发现此路口实为“T”型路口时,可能导致车辆转向不足而发生事故。”

  “事发路侧仅有两个防护墩,其中一个破损并倾倒路旁,不能起到警示、阻止作用。”

  终审法庭认为:事发地曾多次出事,管理方一直未予整改,属怠于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车辆在高速公路交纳通行费等,管理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保障司机安全行车,尽量减少因管理人员疏忽造成的事故发生。

  终审法庭重新核定该案的损失为75.4万元,判决“京珠高速”承担3成、“江夏公路局”承担2成。

  案件余音:公路隐患赶快整

  据省公安厅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通报,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1700余公里。去年9月起,全省高速巡警相继排查出120起事故隐患,其中60%已整改。

  今年又排查出100余起隐患路段,提交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进行整改。今年高速公路整改目标是:增设交通标志及人性化提示牌,急弯、陡坡、匝道、隧道等路段设警示标志;弯道、陡坡、分道口等路段增设太阳能爆闪灯、照明灯,设减速振荡标线;及时修复破损的防护网。 (记者胡勇谋 实习生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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