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公交车司机因超载被罚的事件,在社会各界引起了不同的反响,更引出了法律正当性的话题。 ⊙本报记者 艾群辉 云南省陆良县某公共汽车公司司机刘师傅和陈师傅最近比较郁闷。一个月前,云南曲靖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他们败诉,在这起行政诉讼中,他俩认为当地交警部门的处罚不当,因为,交警处罚的理由是公交车超载,而这种超载是司机无法控制的普遍现象。 “这以后可怎么办呢?公交车不超载是不可能的事,而超载就要罚司机,今后谁还敢开公交车。”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当地司机有些不知所措。 《法制周报》记者注意到,此事通过新闻媒体披露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不同的反响,公交车超载该不该罚,谈起来容易,做起来还真难。 引发争议的判决 2007年1月12日和13日,刘师傅和同事陈师傅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因超载先后被交警大队罚款100元并记2分。 不满处罚的两人认为,自己所驾车辆不是公路客运车辆,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便将交警大队诉至法庭,要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在诉讼中,司机搬出了国家建设部及有关部门公共车辆行业国家标准,这一标准规定公交车不按座位计算载客量,而是按每0.125平方米载客一人,据此,被罚的公交车并未超员。 交警部门则辩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这一规定并未排除城市公交车辆适用,而“核定人数”是判断机动车载人是否超载的合法依据。 法官支持了交警的意见,认为所有机动车都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于是二审判决原告败诉。 《法制周报》记者注意到,在网上有关这一新闻的网友留言中,即便有人不赞同处罚,但多数依然认为法院的判决正确,人们争论的焦点,是法律是否应对公交车的超载网开一面。 一道现实难题 长沙市公交车司机刘为平(音)听到公交车司机因超载被罚的消息,第一反应是“觉得不可思议”,他告诉《法制周报》记者,公交车超载由来已久,这是社会都承认的普遍现实,如果禁止超载,那乘客都不会答应。 这样的说法在乘客身上得到了证实。一位正在长沙市袁家岭站候车的60多的岁市民表示,“坐了几十年公交车,还真没见过公交车不超载的,谁想在中国做到让公交车不超载,那是做梦。” 但即便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却并没有将公交车列入超载的例外。为了求解此难题,《法制周报》记者特意请教了北京市西城区交管支队副支队长王万荣。 这位在首都从事多年交通管理的资深警官告诉记者,北京市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手段管理公交车超载问题,而安全则永远是第一标准。比如在高速公路上,公交车绝对不能超载,而在市区的普通道路上,考虑到公交车的速度不很快,就允许一定程度的超载。近年来,北京公交车进行了重大改革,很多大容量公交车取消了大部分座位,改用扶手和拉手,这样就能使车辆承载更多的乘客,既满足了社会的需要,也避免了公交车按座位数核定载客数的问题。 青年伦理学家、清华大学哲学博士左高山认为,云南的交警对超载公交车的处罚并没有错,但由此处罚引发的诉讼,其实体现了社会供给不足和法律灵活性的矛盾。“任何法律都不能生活在真空中,必须与现实结合,”左高山说,现实的问题是公共交通条件不能满足乘客需求,所以必然有超载现象,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过于呆板,忽略了这一现实条件。 在他看来,即便要处罚,也应该由政府或者公交公司来承担不利后果,而不应由司机承担。 (34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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