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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数量究竟该不该控制?

2007-10-1 11:1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90|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

  本报讯 (通讯员 黄炯尔 记者 李稹)截至6月20日,今年全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491起,造成417人死亡,286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93万余元。和交通事故频发对应的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也是截至6月的数据,我市的机动车保有量达127万余辆,非机动车保有量达到607万余辆,其中电动自行车68万辆。

  1995年出台的《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显然已经无法适应我市道路交通的现状需要,为此,我市起草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昨日已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控制电动自行车数量尚存争议

  针对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20%增长的现状,《条例(草案)》第八条对我市车辆总量控制作出了规定,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情况,在市区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对汽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

  在审议时,专委会提出,在目前公共交通还不能满足广大市民出行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是部分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而且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安全隐患,究其原因,主要是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环节上需要加强,并不完全是电动自行车数量的问题,因此建议对这一规定进行进一步论证和修改。

  根据污染状况实行交通限制

  《条例(草案)》中规定,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实施环境保护标志管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

  专委会还建议增加“外地转入车辆不符合机动车排污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登记”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雨天行车要开灯

  《条例(草案)》中对非机动车行驶作出了细则规定,除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诸如“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外,还规定在夜间或者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开启照明灯;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从事营运,不得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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