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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部县原交通局局长在狱中加刑

2007-11-19 10:2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80|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

  本报讯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此话在原南部县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蒋治发身上得到了验证。昨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前往金堂县监狱宣判:蒋治发因受贿20万元,被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连同原判刑期1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现年51岁的蒋治发被捕前系南部县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及南部县“两路一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2002年7月18日,广州某公司与南部县政府签订了转让改扩建经营省道唐巴公路南部段的合同,时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范某(女)为感谢蒋的关照,安排其弟给蒋筹集20万元。在该工程开工后不久的一天,范某的弟弟通过电话预约,与蒋治发在南部县京都大酒店门前见面。在车内,范某的弟弟把20万元现金送给蒋治发。蒋欣然收下,将钱交给妻子保管。

  2006年11月20日,蒋治发因犯受贿罪,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对于此笔受贿的20万元,蒋治发和范某都曾供述,但在侦查阶段又予以否认。检察机关鉴于范某的弟弟没有归案,缺乏关键证人的证言,本着有利于证人的原则,故没有对此项事实提起公诉。后来,蒋被送往金堂县监狱服刑改造,自以为已经侥幸逃脱一劫的他万万没有想到,范某的弟弟很快被抓捕归案,此项罪行又浮出了水面。

  今年10月9日,南充市检察院根据重新查证的事实,依法对蒋治发提起公诉。法庭上,蒋治发的辩护人辩称,生效的裁判文书没有认定收受贿赂20万元的事实。法院认为,范某的弟弟归案后,种种证据已经能够认证蒋收受贿赂20万元的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而且属于发生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的未判罪行,理应依法执行刑罚。 李文明记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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