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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三项交管新规

2007-11-20 09:5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55|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占道停放要罚大车禁行三环车祸快速处理

  本报讯(记者李丹)为缓解交通拥堵,昨(19)日,成都市公安局出台系列通告,对机动车占道停放、三环路内部分大型机动车禁止通行和快速撤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等作出最新规定。

  从本月26日起,在该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主道和辅道)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占道停放机动车辆。凡违反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摄像取证,实施拖移,并罚款100元、记2分。

  从12月25日起,凡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的货运机动车及轮式装卸机械、轮式挖掘机械、轮式平地机械、起重车,每日7时至22时,禁止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主道和辅道)的道路上通行。已取得《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的货运机动车,每日7时至9时、17时至21时,禁止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主道和辅道)的道路上通行。

  从本月26日起,在该市道路上发生车辆财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责任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可自行撤除事故现场,协商善后赔偿。自行撤除现场后,当事人所需的事故处理文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对事故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追究。

  当事人未自行撤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迅速撤除,并对责任人依法处罚。当事人因不及时撤除现场,妨碍交通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对不服从交警指挥,拒不撤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警将依法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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