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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撞人赔偿比例敲定

2007-12-1 09:1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21|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海峡都市报

  

机动车撞人赔偿比例敲定

  《办法》规定了车撞人赔偿比例(资料图)

  N本报记者 关永辉

  本报讯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对机动车违法信息,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人士指出,“通知当事人”应理解为通过书面或者短信等途径主动告知当事人,而不能简单地通过互联网公示。

  车撞人赔偿比例

  参照道交法修正案

  摘要:《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强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11月26日交付审议的三审草案中,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减责比例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当时主要考虑到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不同,影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比例规定为一定的幅度。

  随后,委员们在审议中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该条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的比例,作了规定。为与修改后的道交法的规定相衔接,我省实施办法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的规定,可以参考道交法修正案内容。

  非机动车登记

  由省政府规定

  摘要:《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可以上道路行驶。

  解读:哪些种类的非机动车应实行登记,特别是电动自行车,这是委员们在审议中关注的热点。有的委员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已向省政府建议,我省应制订应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

  三种驾照考试

  可自带车辆

  摘要:《办法》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自带车辆参加考试。自带车辆必须符考试用车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考试用车条件依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考训场地予以告示。

  解读:为使该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应采取“告示”。

  越线停车

  警告不改再罚款

  摘要:《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情节轻微、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等。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遇停止信号时,超越停止线停车的;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抽烟等妨碍交通安全驾驶的等。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违反指示标志、标线通行的;逆向行驶的;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或者安全头盔的;超过规定时速达20%以上未超过50%的等。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罚款: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的等。

  《办法》还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不改正的,处10元罚款。

  解读:人性化的规定将改变一些地方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过程中重处罚轻疏导教育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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