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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者敲诈“逃逸”者被判刑追踪:交通肇事牵出4桩犯罪

2007-12-22 17:3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25|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艳霞通讯员张怡平)交通肇事者逃逸,目击者出面敲诈(本报12月14日曾报道),日前保定发生的这一起荒唐案件有了最新进展。经审理该案牵出4桩刑事案———肇事者撞死人后逃逸,弟弟帮助哥哥毁灭证据,妻子窝藏丈夫,目击者又向肇事者敲诈,涉案的6名被告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4年5月18日晚8时许,徐水县农民商建国驾驶农用运输车与妻子王淑菊前往大王店拉沙石料,行至徐大公路王马路时,碰撞行人白某,造成白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肇事后商建国看路上没人,立即驾车逃离现场。

  事发后,王淑菊为使丈夫逃避法律制裁,提供财物帮丈夫逃匿,而商建国的弟弟商建立则在明知哥哥驾车肇事情况下,仍然帮哥哥将肇事车修复,而后把该车卖与他人。

  商建国交通肇事时,徐水县农民王更臣驾车路过目睹并记下了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然后向警方报案,但未将车牌号码告之公安机关。然后,王更臣跟好友闫生子、杨锁、高四营(在逃)等商量,决定利用此事发一笔小财。他们先找到肇事的受害方家属,以提供破案线索为由,索要举报费10000元,被回绝。然后,又找到肇事者商建国,以向公安机关告发为由进行恐吓,而后向商建国索要保密费5万元。双方还为此立下字据,并签字画押。

  法院认为,商建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扰乱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影响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商建立在明知其兄商建国驾驶的车辆为肇事车辆的情况下,仍帮助商建国将肇事车修复,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王淑菊明知商建国交通肇事,仍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构成窝藏罪。案发后,商建国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具有从轻情节。

  被告人闫生子、王更臣、杨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向公安机关告发商建国交通肇事为手段,敲诈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6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据此,徐水县法院依法判处商建国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商建立、王淑菊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闫生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判处王更臣有期徒刑3年;判处杨锁有期徒刑1年。

  据悉,一审宣判后,上述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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