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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2007-12-25 10:3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26|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沈阳网-沈阳今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目前已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最初的修正案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此外,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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