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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司机练车连撞14人案一审宣判

2008-1-1 08:1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92|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燕赵晚报

  □本报记者 张瑞谦

  12月28日上午,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对刘斌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刘斌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受害人各种经济损失70余万元。同时,法院还判决肇事轿车的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闹市学开车,致12人受伤2人死亡

  今年6月29日,在省会华夏家园附近的东风路与大经街交叉口,一男子驾驶朋友的吉利牌轿车在撞倒一名骑车人后,准备刹车时却一脚踩在油门上,加速后的轿车狂奔出去,一连顶翻五六辆三轮车和自行车、撞倒多名市民后,才被路边大树“拦截”下来。事故最终造成2人死亡,12人受伤(本报6月30日、11月21日均有报道)。

  经调查,这名男子名叫刘斌,1964年生,福建省长汀县人,系来石务工人员。经交管事故部门认定,刘斌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6月30日,刘斌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肇事者后悔不已,车主大呼冤枉

  桥东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斌犯交通肇事罪,于8月28日向桥东区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18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将肇事轿车的车主屈某也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刘斌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所举证据亦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其表示应予赔偿,但现在无力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屈某则提出,她虽然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她和她丈夫欧某均没有将车借给刘斌,也不知道刘斌将车开出,刘斌系偷开她的汽车,她自己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车主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刘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汽车驾驶证而驾驶轿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12人受伤,情节严重,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桥东区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斌应当赔偿由于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同时,根据刘斌在庭审过程中的供述以及事发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基本可以认定案发当天刘斌无驾驶证开走肇事车辆冀A8KXXX,车主屈某的丈夫欧某是明知的,故车主屈某对此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案发后被告人刘斌虽认罪态度较好,但未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影响极坏、后果严重,故应从重处罚。

  一审判处刘斌有期徒刑七年

  最终,桥东区法院一审以刘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同时,判决刘斌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于某、赵某等人丧葬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抢救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70余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屈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刘斌及屈某的律师分别表示,将在商量后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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