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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代收垃圾处理费引争议

2008-1-10 08:5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90|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

  □记者潘国平实习生魏浩

  本报讯 必须先缴垃圾处理费,然后才可以缴纳养路费,这是商城县的周先生碰到的怪事。

  昨日周先生向记者反映,1月1日,他到商城县交通局交通规费征收室缴纳养路费,收费窗口的工作人员是这样对他说的,不缴就不给办理。

  记者在盖有商城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所财务专用章的票据上,看到收费基金项目一栏为“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月每吨3元”。周先生缴纳了36元,时间从去年7月至今年6月。周先生说,被强制缴纳垃圾费的车主不只他一人,其他车主也对此事有怨言。

  记者向商城县交通局征稽所征收室进行咨询。征收室的徐副主任说,从去年7月开始对所有车辆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是依照县政府的文件,文件规定了货车必须缴纳这个费用,交通局只是代为征收。在商城县人民政府的网站上记者看到,2007年6月,商城县人民政府向全县各单位颁布了《商城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商政[2007]18号),该办法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有“在本县城区运行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等项,其中“车辆的垃圾处理费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但对如何界定哪些是进入城区的车辆,则没有明确说法。依照交通部门所说,就是全县所有缴纳养路费的机动车辆都要缴纳垃圾处理费。

  而对于交通局的说法,一些车主表示不可理解,“垃圾处理费为何要和养路费搅和到一起,我的车在乡下拉货没有进城,为啥也收费?”

  开物律师集团段建国律师认为,交通局养路费征稽所是养路费的征收部门,即便是政府要求其代征垃圾处理费,该所所执行的是两个收费主体,两者不能混在一起,只有先缴纳垃圾处理费才能缴纳养路费的做法,侵犯了车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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