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润,利润,利润要不要企业考虑? 企业该不该有盈利空间 上世纪40-50年代,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在《人的激励理论》和《动机与人格》两本著作中,把人的基本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上。马斯洛的需要层次原理描述了人类普遍存在的基本需求及其相互关系,引起了全世界心理学和管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尤其是在管理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通过人类社会发展实践可以发现,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建立在人的需求不断变化或提升基础上的,只有人类追求层次呈现出梯级变化,才会产生推动社会不断往前发展的动因。相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同样面临一个梯级需求变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在经营活动中,它既要考虑维持正常的施工运转,又要考虑维持队伍的稳定,还要考虑到提升企业竞争力,追求持续性发展。而企业每个需求阶段的实现又是建立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基础上,没有一定的盈利空间作保障,企业也就难以维持正常的运转。就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而言,应当承认,它们都存在于我们这个世界中。如果没有个人利益,个人行动就成了无源之水,集体行动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换个角度看,如果集体利益不存在,社会、国家又怎么合作呢。 西方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也阐述了人追求利益的本性。我国《公司法》中明确指出:“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有关资料显示,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建筑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一般在5%左右,而我国建筑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在2.0至2.55之间。业内人士透露,这个基数仅仅是针对利润率较高的房屋建筑企业而言,更多企业利润率连0.5%的基数都没有达到。 就现阶段而言,把建筑企业经营目标与其它企业的经营目标一样概括为“经济效益最大化”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不否认企业在围绕经济效益最大化时,应该眼睛向内,无论是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还是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上都要围绕这个目标来开展工作,同时必须注重营销管理上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才能保证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这才算是基本正常的。 每项不该发生的费用其实都是企业额外的成本 或许您觉得这个问题似乎与本文的主题没有必然联系,其实不然,无数的案例说明,串标现象的出现其实是企业为了维系基本利润或防止低价竞标出现亏损的结果。任何一个行业企业当它面临的正常利润低到极致,同时由于其它环境因素的作用,企业的额外成本又明显增加的情况下,这个行业产生剧烈的波动也就在所难免了。 要分析额外成本对企业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首先要明确哪些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支付的成本。 最早推行经过评审后的最低价中标制度的厦门,把企业施工管理所需发生的各种法定成本,以及在投标竞争中哪些属于不能随便降低的部分,哪些属于可以参与报价竞争的部分从规范理论概念和招标投标实践上予以划分,招投标时一律按照成本参与竞争的程度,将成本划分为不可竞争和可竞争成本。前者包括劳保费、建筑税金、法定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后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管理费等,同时规定由前者成本生成的费用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竞价,后者生成的费用可以在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基础上自主竞价。业内人士普遍觉得,相比其它地区和行业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报价行为,厦门的这种做法应当说还是比较科学的,科学就科学在它基本遵循了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行为。 事实上,对于企业来说投标所需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厦划规定的企业投标涉及的不可竞争和可以竞争的成本范围),决不仅仅局限于不可竞争和可竞争成本,还包括信息搜寻费、报名费、投标文件制作费、市场价格预测费、分包商选择费用、合同谈判以及为争取中标所花费的隐形开支、各种风险费用,由于业主工作不到位和地方政府配合不够施工所需的协调各方关系费用开支,及其市场运行不规范条件下需要发生的特殊攻关费用。除为了中标所发生的特殊攻关费,绝大多数被挡在“可竞争成本”和“不可竞争成本”的门槛以外的做法是有违经济规律的。不分青红皂白,不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大小,以及其它技术风险程度和社会环境对建筑工程施工的影响和干扰程度,不考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一味地强调低价中标,最终受到的是经济规律的处罚。 阻止,阻止,阻止串标从哪里入手? 有关人士认为,虽说构成串标的要因较多且复杂,目前治理串标现象并不是十分明显,但决非无从下手,更决非不可医治。 要改进和提高准入的门槛。我国的建筑市场的确很大,但建筑公司也太多,目前,经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有一万余家,包括农民工在内,从业人员已有数千万。因为建筑公司入门门槛比较低,整个建筑业还是一个劳力密集型和管理密集型,它对资金的需用量和对技术的要求应该说还不是太高,所以入门门槛比较简单。这样一来,企业一多,僧多粥少,就难免产生拼抢,提高准入门槛是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引导大型设计、施工企业拓展企业功能,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公司或者综合型工程公司,对投资效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积极引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服务,为业主提供全过程的服务。 要切实改变投资管理体制。杜绝同体投资、建设、管理和监督的现象,尤其换汤不换药的现象,真正实现投资、建设、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分离,把投资风险、运营风险和建设风险与管理监督风险相结合,彻底改变好处有人抢、风险没人担、责任没人负的现象。 要规范招投标报价行为。防止人为设立陷阱坑害企业或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现象,坚决杜绝违背经济规律和科学规律的招标投标现象的发生,坚决否认不理性的最低价作为规范最低价中标评审方法的重点。完善评标程序,增加评委中造价专家的比重,提高评标水平。 要改革招标投标运行模式。推广厦门的经验做法,取消投标报名、不限制投标人数量、将“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不集中答疑和勘踏现场等措施,避免投标企业集中“碰头”或互相有关投标信息。 要借鉴香港“权力集中”的模式。集中政府资源,把专业机构的机制建设引入到反腐预防体系,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将政府投资工程纳入该署统一管理,在部门分工上,把权利进行分散,工程现场管理与招投标、合同、办理支付工程款等环节形成一个既相互制约又相辅相成的监督关系;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实行执行与决策分离,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各个环节都是由两个层次来确定;一个层次是做事,一个层次在复核、监督、审批。项目主任不报,上面定不了,上面想定,下面不报,也上不了会。 要加快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标准和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的基本框架,尽快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用市场经济手段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 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市场退出和从严惩处机制,让参与串标活动的企业,干预招投标活动,通过招投标和在正常工程建设活动中大肆收受贿赂的单位个人处以重罚。 (郑传海 中铁十一局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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