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须确保质量
工程质量瑕疵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进行反索赔的最关键筹码。当前司法解释规定,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施工企业面临拿不到一分钱工程款(并非是减付工程款)的可能。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质量合格的重要性尚在合同的有效性之上。质量不合格,面临的法律风险不说,处理纷争、修复缺陷需要花费时间、精力、成本;建设单位拖延结算、克扣工程款,施工企业也无力抗辩。
三、过程中保留证据
第一,平常在签证中要注意搞好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注意签证方式,不要将关系弄得太僵。(签证、索赔的注意事项,我们将另文解释)。
第二,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注意保留、形成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其他证据包括:
(一)施工前后的图纸;(二)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下达的指令、会议纪要、图纸会审纪要;(三)工程实景的录像、照片,尤其是涉及拆除、修改或隐蔽工程时,录像、照片是非常有效的证据。录像、照片中应该有效地摄入人证、物证和日期。工程上要养成时常拍摄录像、照片的习惯。可有意在动工或其他形象节点时拍,许多工程的竣工资料里面也需要录像资料,这样建设单位不至于太过反感。
四、结算时注意分寸
首先结算书应是一份完整无缺的正式送审稿。有些施工企业喜欢边结算、边补充资料,甚至还有企业在结算总价基本拍定的基础上,再拿出几张单子来。只要施工企业在不断补充资料,你就无法追究建设单位拖延结算的责任,因此不可取。
其次结算送审价的“水分”应有度。过高的送审价,不仅施工企业多承担审价费用,也影响企业自身的信誉。
第三是结算商谈的态度和技巧。有些企业在结算谈判时,寸步不让,甚至不讲规则、不可理喻。这种做法不可取。争取利益是对的,但应该控制在有理、有利、有节的度上。
五、遭侵害果断维权
前面讲到结算时应有一定的柔性,但也不是无条件地让步。有原则的让步会赢得尊敬,无节制的退让只会让人感到软弱可欺,公司与公司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都是如此。碰到工程款久拖不决且建设单位有转移资金、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其它不利情况时,应果断采取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拖延日久、犹豫不决,首先施工企业会丧失前述的优先受偿权(一般债权的清偿比例是很低的,某酒精厂拖欠国有施工企业工程款1900余万元,进入破产程序后施工企业仅获得10来万元,清偿比例不到2%)。其次,拖延后项目部或者筹建处可能被撤销,经办人调职、转岗给结算和纷争解决带来困难。第三,建设单位不可能将巨额资金一直闲置不用,结算拖延后,建设单位可能将资金用于新的开发项目或挪作他用,项目公司的可执行财产也会愈来愈少,日后万一双方发生纠纷,打赢官司要不到钱的实例比比皆是。
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限于篇幅,有关事项本文尚不能尽述,有关观点也是一家之言,欢迎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