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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路权”该向谁要

2008-7-2 08:1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42|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法制日报

  修路没时没点超工期行人无“路”可走问题时有发生

  本报记者 陈煜儒

  张雄已经有二十多天没有回家看母亲了,因为通往母亲家的仅有的两条路同时在修。坐公交车要堵至少半个小时;出租车司机怕堵一般不去;骑自行车同样是前行艰难。

  张雄所在的城市是山西省临汾市。他说的两条路是该市由西向东的解放东路与临浮路,临浮路已经修了半年有余,解放东路的一个十字路口修复路面已近一个月。

  国内其他城市也这样修路吗?修路有没有什么章法可循?老百姓的行路权怎么保障?记者发现,与张雄有同样疑问的人,不在少数。

   行人“路权”尚无法律定义

  有车族遇到不合理堵车和“高速公路不高速”之类的情况,都会首先想到自己的路权是否受到侵害,因为他们的车辆按期缴纳了养路费或高速公路使用费,那么,普通的城市市民有路权吗?

  “路权不是一个法律词汇。”交通法专家张柱庭告诉记者,从民法层面讲,路权是指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从行政法层面讲,是指行政机关对公共道路使用权的分配权。

  有业内人士说,城市道路是公益性设施,如果人人伸张路权,政府每天都应付官司,什么事儿都别干了。

  “修路时考虑到居民出行的问题,居民路权就能保障。”北京律师吴允告诉记者,北京的路面修复都在晚上12点之后进行,白天行人不受修路的影响;另外,北京市政部门在计划修理某个路段时,都要考虑分流方案,并提前公告给市民,在北京,很难听到路人因修路堵塞交通的抱怨。

  张柱庭说,应该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专门为行人设定一个路权概念来约束修路。像临汾这样同一方向仅有的两条道路同时开工修理,逼得行人无“路”可走就不可取。

  何为合理工期规定不明确

  记者了解到,类似的故事并非临汾独有。

  最近,湖北黄石一些市民就对该市道路施工工期过长,竣工日期不明,以致影响了大家的出行问题抱怨不止。

  一位湖北黄石市民说:“我上班必经黄石大道,以前只要15分钟,现在20分钟也不一定能到单位,而且开车要特别小心,修路这段时间老发生交通事故,不知道什么时候修完啊!”

  修路工期过长,沿线的商家受损严重。一位餐馆老板说:“从去年开始修路到现在快一年了,路没修好,我们的生意也没了。”

  城市修路到底有没有工期限定?记者查阅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张柱庭解释说,修路的立项是有工期限定的,修路者在修路前,需要将此立项报相关的部门审批。一个道路改建项目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工期,但法律对什么是“合理工期”没有规定。

  据业内知情人透露,修路拖延工期的原因一般有3种情况:一是修路业主资金不足。一般资金到位30%就开始建设,建的过程中没钱了,就停下来了。二是主管部门与修路业主发生施工争议,要求返工。三是道路建设中发生沿线老百姓阻“工”事件。

  记者手记

  道路长超工期修不好,给老百姓造成出行困难,是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当然要,但是法律责任并不重。”张柱庭直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可见,对超工期者最严厉的处罚就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无关痛痒,以致于超工期施工在一些城市不断上演着。

  有专家分析原因时认为,处罚之所以过轻,是因为部门立法所致。自己管辖的部门犯的错误非常容易原谅,而因此引发的百姓行路难的问题,很容易被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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