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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生活废弃物要有许可证

2008-7-14 08:0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99|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市容委、市建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政公路管理局本月12日联合发布通告,自今年8月1日起,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废弃物经营性运输服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进入限行区域的,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通行证》。

  凡从事建设工程废弃物运输的企业,要依法取得工商法人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并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运输车辆必须是加盖密闭式并标有“建设工程废弃物运输专用”字样的车辆;具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散体物料运输资质的《道路运输证》;具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具有防运输撒漏和扬尘污染的措施;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行政许可;运输车辆要随车携带《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准运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所规定的时间、路线、数量的要求,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清运到指定的消纳场地,严禁无证乱倒乱卸等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土方运输时,必须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承包合同,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的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进行土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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