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一:代建制法律地位 我国目前尚无适应于项目代建制的法律、法规及操作细则。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代建人授予相应的法律地位,代建合同的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清晰,代建人在履行代建职能时,难以正确地把握工作的范畴和职责。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的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如施工验收相关表格上就没有代建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虽然各方面已经给予了一些变通和处理方式,但实际上仍必须是建设方(有时为使用方)出面进行各项手续办理,导致代建工作效率低下。因此现阶段应尽快出台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作为建设方(有时为使用方)的法律文件,明确代建人在项目等代建期间应有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义务等;同时应该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使代建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达到我国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目的。 ?难题二:代建人的定位 代建人是被委托人还是承包人这个问题必须加以明确,这涉及到代建各方责权利的划分。在民法中,“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民法所解释的代理的特征之一是: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由委托方承担的。而在代建制中,代建人接受业主即投资方的委托,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由代建方承担的,这与民法中规定的代理的含义相违背,因此有人认为“代”解释为“代理”是不合理的,代建人是以承包人的身份出现在代建活动中。 ?难题三:代建企业的市场准入 目前“代建制”处于起步阶段,设立专门的代建资质的条件还不成熟,国家目前还没有相对统一的“代建制”管理办法,部分省、市在出台有关暂行规定或管理办法。现阶段的代建企业由下面三种单位转化而来:一是由原来政府部门负责基本建设的人员组建而成,并在各自系统开展代建业务;二是由投资咨询、造价咨询、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咨询单位拓展业务来从事代建业务;三是由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转变而来。 ?难题四:代建费用及代建招投标 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中规定: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很多地方建设单位管理费还要在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之间分配,按现在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执行(相当于总投资的0.8-1.8%)计算,代建单位取得的代建费用在总投资的1%左右与监理取费相当。代建管理费标准偏低同时,按《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代建企业还要提供总额度为工程概算投资的3-10%履约担保,这种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责任不对称,严重挫伤了代建人的积极性,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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