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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范围的确定依据

2008-9-5 11:1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60|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路桥吾爱搜集

    建设工程招标范围的确定依据,是指划分建设工程招标范围的考虑因素或标准。并不是所有工程都要实行招标,但到底哪些工程需实行招标,哪些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人们的认识和各地的做法也并不一致。一般来说,建设工程招标范围的确定依据主要有以下二点:
一、工程资产的性质和归属
    在西方国家,政府及公共部门投资兴建的工程项目,由于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公民的税款和捐赠,所以纳税人、捐赠人必然要求政府和公共部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工程。为此,这些国家普遍将政府及公共部门投资兴建的工程项目,纳入招标的范围。
    我国目前建设工程的投资项目,主要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有制资产项目。这些公有的资产项目,通常又是授予为数众多的公有制单位经营管理的。因此,保障国有和集体所有资产项目及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建设项目的资产有效使用,提高投资回报率,使公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公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既是政府对公有制资产经营管理者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对人民、对社会负责的重要表现。
    所以,在我国,必须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它们控股的股份公司投资、融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招标的范围。
二、工程规模对社会的影响
    我国在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的同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成分。个人或私营企业投资兴建工程项目已相当普遍。个人或私营企业投资兴建工程项目,其资产属个人所有,理应由所有者个人处置,政府一般没有必要去干预或者限制。
    但也必须看到,建设工程不是一般的资产,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私人资本投资工程项目达到较大规模,必然会对社会产生很大影响。比如,资源配置不合理形成对社会财富的浪费;利用工程交易对象的广泛性和自主选择性进行附有不正当利益交换条件的发包。不仅影响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存在工程隐患,威胁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等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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