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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 抗震标准重点审查

2008-11-24 10:1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59|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讯(记者 熊德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材料,要实行有见证取样检测。至2011年底前,39个国家认定极重和重灾县(市、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将一律免收,实施质量监督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就建筑市场监管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商品交易市场、酒店、餐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并把抗震设防审查作为重要内容,切实把好质量关。各镇、乡均应确定农房建设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自建农房的质量安全指导,对农房重建相对分散的,可分片区指派技术人员到村入户,实地进行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

  通知称,要严格实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对超限高度建筑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要重点审查,凡达不到规范规定的,不得开工。

  在工程质量监管方面,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试件,均应实行有见证取样检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验收,重点监督查验抗震设防、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情况。至2011年底前,39个国家认定极重和重灾县(市、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将一律免收,实施质量监督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通知还要求,各地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要全面实行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承包商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的5%—10%,业主向承包商提供与履约担保相同数额的支付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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