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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不得擅自改商用

2009-5-26 09:5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61|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搜集|来自: 贵州都市报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提出——

  民宅不得擅自改商用

  金黔在线讯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涉及城乡规划统一、基础设施衔接、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工程的处罚等内容。

  风景名胜区规划

  应与城乡规划衔接

  《条例(草案)》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利景区等特殊区域的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衔接。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涉及空间和自然资源利用内容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或者与城乡规划衔接。

  重要机关、交通枢纽

  预留保护性控制距离

  《条例(草案)》提出,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以及人民防空建设、地下管网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下列区域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外,应当预留保护性控制距离:重要机关、涉密单位、城市公园、河道、交通枢纽、山头绿地、高速公路、铁路及进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公路。

  未按规划许可证建设

  在建工程可能遭拆除

  《条例(草案)》提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或者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房屋用途按规划许可

  民宅改商用可能被监管

  《条例(草案)》提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民宅改商用行为可能将受到监管。

  另外,省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5月6日召开的第23次会议对上述规定的审议意见为:违法上述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到20元处以罚款。

  据悉,该《条例(草案)》还未获通过,省人大常委会还将对该《条例(草案)》及相关内容继续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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