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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

2010-10-8 18:2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344| 评论: 1|原作者: 杨军|来自: 路桥吾爱搜集

在国际土木工程通用合同FIDIC条款中,运用较多的就是对一个项目参建各方的索赔。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工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合同对方应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损失后,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过程。在承包工程市场上,一般称工程承包方提出的索赔为施工索赔,即由于业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承包方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方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通过谈判、诉讼或仲裁,要求业主偿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应该遵循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工程索赔在我国国内水电建设、公路建设等有很多案例,但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中,施工索赔案例几乎没有,我们相信随着公路建设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索赔在省内也会有很好的发展。
  一、目前我省公路建设领域索赔的现状
  我省公路建设发展很快,但公路施工索赔几乎都没有经过正式程序办理,主要是由于各公路建设开发公司不愿意开索赔的先例,有时主要通过变更手段给承包人解决一部分,但很难达到应该给承包人解决的程度,这种方式在2000年以前通过工程变更处理应该说比较方便。在2000年以后交通厅进一步规范变更处理程序,同时较大变更审批权限归口到交通厅建设管理处,部分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对施工单位的变更控制相当严格;在2003年随着省内低标中标的推行,各承包商由于生存的需要而导致投标的不理性,加上钢材、水泥、燃油、地材价格的大幅上涨,给各承包商的生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造成多数企业接连亏损。应该说低标中标对业主工程的推行极为不利,造成工程进度滞后,交通厅采用调差措施,缓解了一定的压力。但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施工索赔就会很快出现在我们公路建设市场中。我想随着省内公路建设采取BOT的形势,施工索赔对我们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我们要有索赔的准备,同时我们也要有被其他参建方索赔的准备。这就要求我们承包人必须加强合同意识,提高履约能力。
  二、对我们施工企业,施工索赔机会有哪些
  施工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学问颇深的技巧,是承包商保护自己并获取利益的手段。而在施工管理中能否及时、全面地发现潜在的索赔机会是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我们就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通晓各种建筑合约和建筑法规,并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才能全方位的捕捉潜在的索赔机会。实际上,施工索赔机会存在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下面就施工索赔机会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施工场地;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7.业主末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9、业主未及时向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图,也末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14、业主要求赶工;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守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而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20、业主对施工标准要求高于现行国家规范、标准。
  (二)、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培机会。l、业主代表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2、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3、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4、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5、业主代表对工程标准要求高于现行规范、标准要求,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与故意不及时检查。
  (三)、设计原因潜在着索赔机会。l、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设备、材料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处理、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2、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3、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5、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四)、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自索赔机会。l、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五)、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机会。1、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序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2、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3、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等费用;4、在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
  (六)、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l、每季度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变化;2、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3、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同时业主也要求使用新设备、新技术;4、以及其他因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而引起承包人利益受损而导致索赔。
  (七)、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着索赔机会。l、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2、因社会动乱、暴乱引起的损失;3、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八)、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潜在着索赔机会。l、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等费用;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
  (九)、业主指定分包商违约潜在着索赔机会。l、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2、多承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起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
  以上总结的项目施工过程中诸如此类的事件均潜在着索赔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商就能够获得工期或费用补偿。其关键还在于索赔管理人员的经验和业务水平如何,是否能够抓住机遇及时获得索赔。与业主的合同意识、法律意识也有很大关系。但只要索赔管理人员有较强的索赔意识,善于研究合同文件、实际工程事件、捕捉索赔机会,善于学习和总结索赔的工作经验,就能够恰当维护自身利益,获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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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苦力修行 2013-1-29 17:58
有太多因素,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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