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通厅文件 青交公[2001]421号 关于《青海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部分内容修改的通知 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使我省国、省道干线二、三级公路基本建设、设计概(预)算编制更符合我省实际,经厅研究,对青海省交通厅青交计字[1998]第122号文《青海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部分内容做如下修改: 1、自采材料料场价格计算时,其高原施工增加费按造价公布颁费率的50%计列。 2、路基土石方的压实全部采用机械碾压。 3、在进行片石料场价格计算时,其定额采用70%的开采,30%的捡清。 4、在进行主付食运费补贴综合里程计算时,蔬菜、粮食、燃料里程以离工地最近的州、县、市计算。 5、路基土石方、自采材料及各种拌和料,凡采用汽车运输的,宜选用八吨及以上运输工具。 6、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时,其第一类不变费用乘以1.1的调整系数。 此通知自二OO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八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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