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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对象 指应予支付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根据该量乘以单价来确定支付金额。予以支付的工程量,必须满足下述三个条件: (1)内容上,必须是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变更包含的或监理工程师专门予以批准的项目。 (2)质量上,必须是已经通过检验,质量合格的项目的工程量。 (3)数量上,必须是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和方法所确定的工程量,称为支付工程量。 支付工程量并不是工程量清单中所标明的工程量(称估计工程量)。支付工程量也不是承包商实际所完成的工程量(实际工程量)。 例如隧洞开挖,由于承包商布眼不当而过多地爆落了石方,相应地也增加了混凝土回填量,这种实际上完成的工程量是不应予以支付的,因为这是承包商工作不当造成的,理应由承包商承担。 2、计量方法 各个项目的计量原则和方法,一般在规范或工程量清单前言中均作出规定,实际计量方法必须与合同文件中所规定的计量方法相一致。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方法。 (1)现场测量 (2)按设计图纸测算 (3)仪表测量 (4)按单据计算 (5)按工程师批准计量 3、计量工作的实施 (1)每月的计量 (2)项目完成后的结算工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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