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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交强险能否兼顾效率与公平

已有 1734 次阅读2007-6-30 11:03

  一度争议得沸沸扬扬的交强险费率浮动问题,在极短的时间里尘埃落定。
  
  昨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正式出台,其核心内容“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有一锤定音之功,《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可期快刀斩乱麻之效。看来制定《办法》的中国保监会与公安部深谙“说到不如做到”之理,但议论的却还在议论。
  
  交强险作为以行政权力强制为后盾的准公共产品,自去年7月1日实施以来,即处于议论的旋涡,诸如财产赔偿条款和商业三责险责任重复,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有失公平等等,同时亦受到“暴利”的质疑,甚而有社科院金融所教授易宪容指其为“一种监管与监管公司一起合谋对消费者完全掠夺性的制度”。
  
  交强险的价格构成要素目前尚未做到透明,其风险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比例、准备金多少、相应的税费提取多少,都未明确。在“暴利”的质疑中,保监会已向各家公司回收经营数据,准备于今年9月公之于众,但在此前却极其迅速地使其费率浮动以既定事实的面目出现,这一费率的浮动在于追求效率不言而喻。
  
  已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与草案相比,其中三大变化引人关注:第一,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第二,扩大了下浮比例;第三,缩小了上浮比例。这三大变化与公众的质疑密切相关,即许多人认为保险公司是交强险的最大收益者,而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的推出有“变相敛财的嫌疑”,因为“向下浮动保费,名为奖励,其实很难实现,倒是向上浮动,很有可能成为保险公司进一步搜刮车主的有力手段”,而且费率上下浮动比例不对称,有失公平,再则,“与违章挂钩明显是在进行二次处罚”,有行政变相扩权之嫌,并违反“一事不二罚”之原则。
  
  就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本身而言,确有“奖优罚劣”之指向,在保费承担上,亦有调节并使之达到公平的意义。但放在一个政策实施环境里来看,又有其不然。在实施快满一年之际,交强险“保费太高,赔偿额过低”,多为公众所诟病,召开听证会重新厘定交强险费率的呼声时或有之,但有关职能部门却坚持“基础费率仍是1050元”,更有业内人士坦言,无论交强险最终审计结果是盈还是亏,都不会对其费率调整有太大影响,却突出“引入浮动机制后,对于那些出险低的车主还是有一定优惠”的意义。
  
  交强险浮动费率制度出台,无法改变其基础费率“保费高保障低”的不公平,即使监管部门也不能不承认,这一不公平是商家针对消费者的不公平,并且以行政强制作为后盾,消费者所付出的代价,并不能获得足够的保障,也并不能得到应有的尊严。从6月15日保监会公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到25日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召开专家咨询会,再到28日正式出台,7月1日正式施行,如此速度印证追求效率之目的,此次交强险费率浮动,以在操作中较易实现的费率上浮来弥补亏损与追求盈利之用心,似难遮掩,若不然,保监会又何必吝惜各项经营数据公布之前短短两月时间?又何以不惜不举行听证的程序草率?
  
  但如此实行,则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在公平调节保费负担的名义下,保持并进一步扩大着保费与保障不等值的不公平,其间赚取的仅是商业的效益。这样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作出的平衡及最终选择,让无时无刻不有做消费者可能的我们情何以堪?
[稿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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